根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规定,近日,市人社局发布通告,要求上海市行政区域内,2014年3月1日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%的用工单位,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
按照《暂行规定》,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%的,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(2014年3月1日)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,即10%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《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制定调整用工方案,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,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
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的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》,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》和调整用工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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